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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潘倩)为切实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先行城市,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闽侯上街大学城(含高新区)。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向福州申请保障性住房: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闽侯上街大学城(含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取得福州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闽侯上街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可直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出申请。

目前,福州坚持“租购并举”原则,分期分批向台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根据在榕就业创业台胞情况,筹集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台胞配租,户型以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参照福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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