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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闽江白沙水域巡航检查时,发现一艘船干舷线未露出水面,涉嫌超载运输货物,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责令该船锚泊于岸边,对该船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测,在无风浪船舶静浮的情况下,测得该船左舷干舷为330mm,右舷干舷为550mm,该船《船舶载重线证书》核定干舷为660mm,该船两舷干舷均未达到核定干舷,涉嫌超载运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船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杨家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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