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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小学下午放学后,二年级学生小郑拦住一年级学生小刘、小吴,双方开始玩“砸仗”,互相用小砖头、小塑料瓶、小土块等物砸掷对方,其间小郑被小刘投掷的砖块砸中右眼,当晚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受害人小郑构成八级伤残,右眼完全失明。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小郑在父母的监护下,将小刘、小吴告上法庭。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证据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小刘砸小砖头的行为与小郑右眼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判决小刘父母赔偿小郑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及残疾赔偿金178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等,总计42500余元。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汤秀星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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