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某水域巡航时,依法对一船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燃油含硫量快速检测设备对该船抽取的燃油样品进行检测,显示硫含量为221.06mg/kg,该船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执法人员将抽取封存的燃油样品送至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正式检测。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船送检燃油样品实际硫含量为264mg/kg,不符合当前国家推行的国六燃油标准(硫含量小于10mg/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执法人员对该船处以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祥林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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