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发现某小区内一汽车维修养护中心将公共设施服务用水用于经营洗车业,而公共设施服务用水和洗车用水分别属于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用水类别与价格均不同,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违章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该店开具《违章索赔缴款通知书》,责令其补缴水量合计26560吨,应补缴差价水费金额为97880元。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户申请用水、暂停用水或者恢复用水、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以及更名过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杨鑫悦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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