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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邱某某、蓝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初,福清冯女士被诱骗在某证券平台上注册账号,以投资操作国际黄金买卖的方式被诈骗57万余元。诈骗分子线上得款后,为将资金转移“洗白”,通过叶某、阙某等人分别找人提供银行卡号,用于转移该笔诈骗资金并取现。

叶某以取现金额的4%作为好处费,找到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帮忙。邱某某又以取现金额的2%作为好处费,找到其好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蓝某某等多名人员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接收资金。阙某也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接收资金。上述犯罪嫌疑人均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从中获利仍提供银行卡号,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后分别在各银行网点取现后上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 李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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