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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台上有18只气瓶已充装完毕,其中5只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15只气瓶超出检验期限。

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气瓶予以查封,并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汪伟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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