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将个人房屋出租,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近日,一名房东因“疏忽大意”,被福州市公安局义洲派出所依法处罚。
15日,义洲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流动人口摸排时,发现某小区房东黄某将房屋出租给肖某居住后,未依法将租客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民警对黄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黄某务必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 仓山:五“告知” +两“及时”扮靓美丽街区2021-08-19
- 福州晋安新店镇举行核酸检测应急演练2021-08-19
- “医”路有你 用“辛苦指数”换“健康指数”2021-08-19
- 福州新增21家市级众创空间2021-08-19
- 从农村走进城市 从田野走进古厝 新店古城闽越丰收节来了2021-08-19
- 福州:剩菜剩饭打包走 文明餐桌显新风2021-08-19
- 福州高新区城市IP形象 “高新猩”亮相2021-08-19
- 福州出台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措施2021-08-19
- 福州推动无名道路命名信息化管理2021-08-19
- 福州:“拉网式”排查 守护农村建房安全2021-08-19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福州高新区城市IP形象 “高新猩”亮相2021-08-19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