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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晋安区某广场一家KTV的歌曲点播系统里存在违禁曲目,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禁止内容,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对该娱乐场所负责人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娱乐场所负责人对“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鉴于该娱乐场所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初次被查获,无违法所得,也无非法财物,违法程度一般,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娱乐场所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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