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吓梅)因使用过期药品,长乐一家卫生所被行政处罚13万元。卫生所未按期缴纳罚款被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近日,长乐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村卫生所检查时发现,已过期的28支注射液,当即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卫生所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卫生所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没收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卫生所未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7月29日,长乐法院召开听证会审查此案,涉案双方在会上各自发表了意见。
长乐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卫生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场监管局经催告后于法定期内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卫生所经营者陈某进行释法析理和法治教育。陈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今后将加强药品管理,并尽快缴清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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