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园区枫桥”贵安调解中心接到一起欠薪纠纷的调解申请。连江县总工会特邀劳动法律调解员游世华进行调解。
据了解,许某霖雇佣陈某振从事挖掘机台班工作,总计应支付劳务费96855元。许某霖向陈某振支付了50000元,剩余46855元一直没有支付。对于所欠款,许某霖向陈某振出具了一张欠条。
在“园区枫桥”贵安调解中心,许某霖承认陈某振所诉属实,但表示自己目前手头紧张实在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欠的46855元。
调解员游世华提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由许某霖每月付3000元给陈某振,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许某霖最终接受游世华提议的还款方式,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案例点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应该合法有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蔡万华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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