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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房东出租个人房屋,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近日,一名房东因“疏忽大意”,被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月初,新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开展流动人口摸排工作时,发现某小区的房东吴某将其房屋出租给曹某居住后,未依法将租客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民警以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现场对吴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吴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其务必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通讯员 柯星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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