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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村山场占用林地建设农场场部。经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张某占用林地面积862平方米。市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于10月2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对其给予86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建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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