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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出借款项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2%等事宜。张三在扣除首月利息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四支付借款196万元。一年后,张三因李四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未付利息。张三的诉讼请求会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小莉律师:“砍头息”为民间通俗叫法,指的是贷款人在支付借款时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相应利息的行为。本案中,张三在向李四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的4万元即为“砍头息”。该种做法系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所提出的不平等要求,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条件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适用规定均已明确对“砍头息”不予认可。因此,张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4万元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将认定其实际出借的本金为196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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