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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7日讯(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游振云 文/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发布违法广告……9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典型案例。

据悉,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不规范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今年5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提前谋划部署,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据了解,截至8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49件,其中违法广告案件22件,虚假宣传案件4件,价格违法案件7件,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1件,食品安全案件4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件1件。目前,已结案17件,罚没额40.47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1.福州新东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福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设立的台江苍霞分支教学点,在取得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资质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7500元。

2.立而达培训中心没有食品经营许可

福州市仓山区立而达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办食堂,为部分学生提供午餐服务;此外,该食堂采购的食品未保存相应票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对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新科教育培训中心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

福州市晋安区新科教育培训中心在其暑期课程“龙门节定制”宣传单上印有“初二升初三(全科)原价:7500元,活动价:1498元”“2升3(全科)原价:2700元,活动价:799元”等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课程原价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79元,并处罚款7558元。

4.铸学教育发布违法广告

福州铸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自12年成立以来,铸学教育先后辅导应届毕业生学员700余人”“2017、2018年高考,一本上线平均达到57%、本科上线接近100%”等虚假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600元。

5.新高博培训学校未明码标价

永泰县新高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收取的培训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费项目予以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并在《学员培训协议》中擅自设定了“自停课起超过半年没来退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退费资格”等内容的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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