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的宠物狗走失。它被好心的小明(化名)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宠物狗,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陈晴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的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虽然小明是自愿帮忙照顾狗,但小明的行为显然是为了狗主人的利益,而小明作为管理人因管理狗主人的宠物支出了饲养费这一必要的费用,有权向狗主人索要饲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 话说民法典|“砍头息”不受法律认可2021-09-06
- 动物伤人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2021-09-03
- 话说民法典|肖像权被侵犯,该如何维权?2021-09-01
- 话说民法典|见义勇为受伤 谁来补偿?2021-08-25
- 话说民法典|侄子女能否继承叔伯遗产?2021-08-23
- 话说民法典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怎么办?2021-08-18
- 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看民法典怎么说2021-08-18
- 话说民法典|“订金”和“定金”别再弄混了2021-08-16
- 话说民法典|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部分住户不同意怎么办2021-08-11
- 法在身边丨课间嬉戏碰伤同学 学校家长分别担责2021-08-10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业主投诉十年媒体轮番揭批 福州一违建“风雨2021-09-08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