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小学在校一年级学生(未满8周岁)课间在教室里与同学进行追逐,其间摔倒,面部磕碰地上摆放的椅子而损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生治疗所需要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整容所需费用。而学校认为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唐建景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室追逐,学校未及时制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故学校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 话说民法典|学生打篮球受伤谁担责?2021-09-13
- 话说民法典|自愿照顾走失狗 有权索要饲养费2021-09-08
- 话说民法典|“砍头息”不受法律认可2021-09-06
- 动物伤人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2021-09-03
- 话说民法典|肖像权被侵犯,该如何维权?2021-09-01
- 话说民法典|见义勇为受伤 谁来补偿?2021-08-25
- 话说民法典|侄子女能否继承叔伯遗产?2021-08-23
- 话说民法典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怎么办?2021-08-18
- 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看民法典怎么说2021-08-18
- 话说民法典|“订金”和“定金”别再弄混了2021-08-16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福州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2021-09-15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