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张三(化名)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只流浪狗咬伤,随后张三被送至医院治疗,缝合伤口。在小区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张三得知该流浪狗的原饲养人为同小区的李四(化名)。李四也承认流浪狗此前是他饲养的,但他早已不饲养该狗,故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徐叶莹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张三咬伤的流浪狗原饲养人李四虽已将该狗遗弃,不再饲养和管理,但其仍应承担该流浪狗致使张三受伤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张三各项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财金协同 助企共进”福州水部街道举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