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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三(化名)在小区中散步时,一扇窗户从天而降,砸在张三头上,致其当场倒地、昏迷不醒。随后,他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事后,张三除了向相关业主要求赔偿,还要求物业赔偿,张三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徐叶莹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次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则张三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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