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含氧量分析仪量程校准数值设置为14%。
经查,该公司为降低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污染物数值,擅自调整含氧量分析仪量程校准设置数值,含氧量数值由实际的14.8%变为9.8%,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的数据严重失真。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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