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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26日讯(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游振云)广告中是否可以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近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建微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宣传材料中,包含以学员名义进行经验分享的内容,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32元。

据悉,福建微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微铭教育”标识的宣传材料中包含:“王XX、方XX、陈XX”等学员肖像、姓名、成绩排名、经验分享等信息。上述带有“微铭教育”标识的宣传材料为福建微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印刷制作,共印制1000本,印制费2816元,用于向学员发放,故广告费用为2816元。

该公司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相关规定。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32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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