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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收到一件群众投诉,称其在高新区某商户消费时,收银员拒收现金,只接受微信和支付宝付款。经调查,该商户既不是互联网无人销售模式,也具备收取现金条件,却拒绝到店群众使用现金支付餐费,属于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该商户拒收现金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温馨提示: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损害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将依法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洪力 林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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