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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化名)长期抑郁,某日轻生从6楼跳下。楼下经过的小勇(化名)挺身相救,结果双双残疾,瘫痪在床。小勇要求小丽支付巨额赔偿,小丽拒绝。她认为,救助行为是小勇自愿为之,且自己也因此残疾,小勇的救助行为没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她不应赔偿。小丽的说法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小勇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因为这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虽然自杀的人不希望别人相救,但自杀违反善良风俗,救助哪怕不成功,法律上也要给予保护,所以小勇可以要求小丽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果无法协商,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以及小丽的经济能力来酌情认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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