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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薛润莹)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两家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并通过该案审判工作大力推动福州地区保险公司就车险互碰自赔形成行业规范。

据介绍,2018年9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路面养护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作为路面养护车的车损险承保单位,A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申请支付了全部赔款14.99万元。但承保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险的B保险公司却未履行赔付责任,遂被A保险公司诉至台江法院。

庭审中,被告B保险公司认为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作出的《关于福州地区产险理赔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载明,福州地区发生的纯车损事故,如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且均有投保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各自承保公司为各自客户承担事故损失,A保险公司不得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会议纪要系在榕主要保险公司出于便捷理赔环节和节约因相互追偿产生的诉讼成本等目的达成的共识,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排除或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且该会议纪要亦未成为福州地区所有保险公司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不能认定为行业惯例,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A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仍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保险公司积极提议,促成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福州地区车险互碰自赔若干问题暂行办法》,明确福州地区车险互碰自赔相关制度、保险责任及相应定损理赔方案。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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