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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心恩 陈少怀)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没有随意挥霍,就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殊不知,如果没有先行偿还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吴某某4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随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一直未履行。之后,陈某与案外人李某、吴某和刘某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陈某将其对李某享有的394万元债权,用于抵销其与吴某和刘某间的400万元债务,并向鼓楼法院申请解除已被查封冻结的李某名下房产和股权。同时,陈某还将其股票资金共计95946元用于个人消费,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鼓楼法院遂将陈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鼓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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