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活动时,发现林某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正组织游客开展某地一日游活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林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及个人微信号宣传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林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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