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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建伟

福州某有限公司由A公司占股40%、B公司占股30%、C公司占股30%。股东A公司以0元将40%股权转让给D公司,形成新的股东架构。B公司和C公司分别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顺利完成。

0元转让股权并不是股权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与人,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