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该小区消防供用水合同。合同签订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水义务,但该小区物业以非其用水为由,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水费。
近日,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水费及违约金。现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求本金及违约金共14672.35元。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企业的服务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消防等公共用水水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并由下列管理人与供水企业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公共用水的申请、管理和水费收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本案供用水合同系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小区物业签订,小区物业应按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澍筠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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