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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陆某看过卖家林某的房子后,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定金给林某。林某在定金收条上写明:“若买方不想买此房,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房,定金将双倍返还买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双方就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给陆某。但陆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他的诉请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定金罚则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

本案中,陆某虽然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并非林某违约,而是因为双方磋商不成,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不能归责于林某。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陆某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林某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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