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去年9月23日,福州市商务局会同福州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对福州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从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福州市商务局按规定对该企业立案,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该企业称,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以其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的条件,不予备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下,签署了2份某品牌连锁加盟合同并收取了6.88万元加盟费。
该企业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州市商务局拟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点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商务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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