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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州市某生态环境局对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废砂露天堆放在厂区东面空地上,堆场地面无硬化,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雨天时,雨水冲刷铸造废砂,使其流失、渗漏到地表环境中,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该公司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某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好固废日常管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该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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