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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商务执法支队对福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收费标准和“三包”信息等售后服务政策、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华)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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