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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壮(化名)与丽丽(化名)2006年登记结婚。丽丽系再婚,与前夫育有小丽(化名),孩子跟随大壮与丽丽生活。婚后,大壮得知丽丽已做绝育手术。大壮多次向丽丽表达希望生育子女的愿望,但遭到丽丽拒绝。大壮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丽丽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丽丽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小丽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日前,二人发生矛盾,丽丽起诉要求离婚。大壮认为,丽丽要求离婚是背弃了当年的承诺,拒绝生育的行为导致其十多年来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现在的年龄已经难以生育,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丽丽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法院能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大壮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生育与否并不属于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拒绝生育不能够作为男性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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