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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购口罩,验收时却发现产品不达标,预付的28万元货款索要无果。日前,经福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购买方拿回口罩货款20万元。

2020年2月13日,吴某通过微信向朱某购买20万个一次性民用口罩,双方约定先预付10万个口罩价款32万元,剩余32万元见货付清,但口罩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否则买方有权要求退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口罩价格上涨,吴某遂补了差价1万元,合计共向朱某支付口罩价款33万元。吴某委派货车司机验收第一批口罩,货车司机认为交付的口罩有质量问题,向朱某索要合格证无果,当场拒收。双方经多次协商,朱某仅退还货款5万元,剩余28万元未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吴某和朱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吴某和朱某就口罩买卖达成了合意,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朱某提供的商品为质量不达标的口罩,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吴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朱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28万元货款。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经福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朱某向吴某返还案涉口罩货款20万元。

此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要证据。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呢?

法官表示,第一,要明确对方身份信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双方当事人;第二,必须提供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原始载体,即最初始的聊天记录,而非转发、复制或截屏的电子数据;第三,涉及金钱往来记录的,务必明确用途,备注详细信息;第四,辅助电话录音、电子短信等证据,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文俊)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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