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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理局、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教育厅部署并结合福州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时限

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教育收费行为。

(二)重点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教育阶段学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收费单位。

(三)重点行为

严格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聚焦义务教育阶段、职业教育阶段和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各地应注重结合实际,突出当地比较典型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治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3)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2.价格欺诈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教育咨询、学科类校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机构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交易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2)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的行为

(1)职业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

(2)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3)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

4.其他违规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违规问题。

(2)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3)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4)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

(5)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6)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

(7)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

(8)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9)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10)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

(11)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行为。

(12)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和教育局将加大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力度,畅通12315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教育收费违法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和谐的教育收费氛围。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东南网微信)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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