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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州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印发《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

《通知》主要对总部企业的分类、认定条件、扶持政策、复核机制、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在政策扶持方面,主要从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晋级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等六个方面给予扶持,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2000万元;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等

《通知》提出,总部企业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记者 潘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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