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原《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实施意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重新梳理了工作流程,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相对原来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一是将原来征地批后开展的调查、评估、公告、登记、协议等工作调整为征地报批前开展;二是增加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工作环节。具体内容包括: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部门为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批前程序按照调查、评估、公告、登记、协议等步骤开展;明确做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程序及补偿安置决定的主要内容;明确责令交地的程序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等。(记者 潘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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