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团伙,却将该团伙转移到此卡内的违法犯罪所得“吞”了,因此被该团伙非法拘禁4小时,还遭到暴力对待。近日,晋安区检察院受理了这起“黑吃黑”不成反被拘禁、殴打的案件。
去年12月,杨某某经朋友介绍,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一个“跑分”犯罪团伙使用。“跑分”是指招揽他人出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账号,利用普通账户分批分量运作,实现为灰黑产业进行非法支付的手段。杨某某想,该团伙转移到自己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均为违法犯罪所得,如果他偷偷将这笔钱款转走,不过是“黑吃黑”,该团伙绝不敢报警且只能认栽。于是,他将该团伙转入所借银行卡内的5万元转走。
该团伙的陈某某等人发觉后,将杨某某骗到车上,准备带到晋安区某村。途中,杨某某想跳车逃跑,陈某某等人立即拿出准备好的辣椒水朝他脸部喷射,后用胶带将他捆绑,直至他丧失反抗能力。
车辆行至晋安区某村一山顶处,陈某某等人先后用辣椒水、工兵铲、电击棒等殴打逼迫杨某某退回那5万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暴力“车轮战”,陈某某等人还是未能要回这笔钱,于是再次捆绑杨某某,将他拉到山脚下丢弃在路边。后有村民经过,解救了杨某某,他被陈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
目前,晋安区检察院就该案件正作进一步审查。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梦晨)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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