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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合伙人投资某合伙项目后,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撤回投资,因投资款未得到全部返还,向法院起诉。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件。

2018年,刘某以投资卡丁车、漂流等项目为由,召集林某等3人入股投资,林某占股20%。但刘某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正常经营投资项目。在林某的要求下,刘某同意林某退出投资,并承诺返还林某6万元投资款。但刘某此后仅返还林某1.2万元投资款,剩余的4.8万元一直未返还。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返还投资款4.8万元。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刘某等4人存在共同投资经营合伙项目的事实。4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伙人出资有明确约定,出资已到位,合伙事务已在履行中。虽刘某承诺返还投资款给林某,但该承诺为个人意见,不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且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事务未进行清算,林某的投资款项已转化为合伙财产。故闽清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无法直接要求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才能进行合伙财产的分配。(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潘建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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