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如何管理?
福州印发最新通知管理办法来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2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2014〕174号),对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实施情况,以及市属国企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资产租赁行为决策、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资产租赁交易流程、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增加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的规定
针对大型产业园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的招商问题,为规范企业专业化招商经营,增加市属国有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修订后的租赁管理办法,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延长租赁期限
考虑承租户装修投入及回收期等因素,将企业自主审批权限的年限由3年放宽至5年,一级企业审批的租赁期限由10年延长至12年;超过12年的,报市政府批准,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增加租赁信息披露时间条款
为租赁过程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增加租赁项目信息披露相关条款,明确首次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降低租赁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四)明确并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1.明确具有带动福州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等战略性项目,或属于市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2.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一级企业可审批的协议租赁范围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的租赁,以及不超过90日的临时资产租赁的情形。同时规定协议租赁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或评估价,不得转租。
(五)细化租赁合同管理相关内容
细化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市属企业租赁资产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对合同内容及约束条款、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擅自转租、续租、合同变更等作进一步明确,以规范企业对合同管理,确保按合同履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明确企业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租赁
为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明确企业名称、标识、商标、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租赁。
(七)增加“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租赁项目,企业应严格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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