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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金融机构员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诱骗被害人办理贷款,随后又以好处费、利息等为诱饵向被害人借款,集资诈骗。近日,永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集资诈骗罪案件,判处此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至2020年间,永泰某金融机构员工汪某某、鄢某某因将预收的客户利息挥霍一空,造成客户利息大面积逾期,被单位发现。为偿还利息,汪某某、鄢某某以在该金融机构有熟人、炒房需要资金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诱骗被害人到该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在被害人办理完贷款后,二人又以承诺每单给付3000元好处费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借款,共同集资诈骗65名被害人,金额总计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利息及个人生活开支。此外,汪某某还以合资购房赚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等5人借款共计134.8万元。汪某某集资诈骗金额总计1034.8万元。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汪某某、鄢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并处罚金18万元、15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剑武)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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