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废止我市部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截至2022年5月10日,有47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两年以上未申报年检、无实际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满未延续等情况,经各县(市)区教育局核查、确认并上报市教育局,我局汇总并公告,现废止该47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具备办学资格,相关培训机构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取消办学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截至2022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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