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州海关获悉,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此外根据《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此次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福州海关工作人员介绍,“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企业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报告海关并接受海关处理的一种管理方式。海关在认定属实后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体现了海关“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是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的一种容错纠错机制,给予了企业修复信用缺失的机会。今年以来,福州海关受理办结主动披露作业17起,涉及进出口货值387万元,同时给予企业从轻或减轻处罚,让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诚信红利”,助力外贸保稳提质。(记者 郑璜)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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