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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开了一家餐饮店。去年餐饮店生意不好,张三向李四(化名)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人为张三。借款后,张三将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食材原料款,8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张三与妻子王五(化名)离婚。借款到期后,张三迟迟未能归还。李四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张三的前妻王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五却认为,该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也约定了个人名义的对外债务各自承担,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她的说法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三以个人名义向李四借款,该借款全部用于餐饮店经营,而餐饮店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王五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王五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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