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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福州高温持续。记者获悉,福州市人社局已发布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35℃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对于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此外,劳动者还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记者 林晗)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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