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位于丙溪的上游,乙村位于丙溪的下游。甲村为浇灌田地,私筑土坝,引丙溪的水流进行大水漫灌,致使丙溪下游枯竭,乙村无水可用。双方围绕甲村私筑的土坝发生多次冲突。甲村认为其处于丙溪的上游,有权先使用丙溪的水。乙村认为甲村截断溪流,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拆除土坝,恢复丙溪的原样。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因此,甲村虽然位于丙溪的上游,但不能擅自建筑土坝,改变丙溪的自然流向,或是过度利用水源,导致下游干涸。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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