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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张三(化名)被拐卖到甲村的李四(化名)家,在李四及其家人的胁迫下与李四登记结婚。张三被解救后,公安民警告诉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与李四的婚姻。令张三感到迷茫的是,婚姻撤销后,自己是未婚还是离异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莉: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严厉打击。被拐卖的受害妇女,在被拐卖期间可能受到胁迫登记结婚。对于这类被胁迫的婚姻,法律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张三的婚姻撤销后,因为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所以张三属于未婚而不是离异,这样更有利于张三开启新的人生。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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