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去年3月1日,甲再次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月息1分,甲提供名下的小轿车作为抵押担保。今年4月1日,甲归还乙13万元,未指定所还的是哪一笔款项。今年7月1日,乙要求甲还本付息,甲认为尚欠款项为无息的本金83000元;乙认为甲尚欠本息85490元。这钱该怎么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本案中,甲、乙对于甲还款的13万元没有约定,甲在还款时也没有指定。因此,13万元应当先还第二笔借款的利息13000元,剩余的117000元为还本金。因第一笔借款无担保,因此先还的款项为第一笔无息无担保的10万元本金,剩余的17000元为归还第二笔10万元的部分本金。即甲截至今年7月1日尚欠本金83000元和自今年4月1日起,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得出的利息2490元,本息合计85490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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