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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继去年对24家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基础上,再次对53家社会组织进行立案调查,并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据悉,市民政局将下列社会组织纳入专项整治范围: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已处于治理僵局等情形的社会组织。

据介绍,市民政局将把“僵尸型”社会组织的整治转为常态化工作,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案例点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思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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