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去年初,市民叶某、曹某、柴某等人拿到新房钥匙先后入住福州市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按年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小区物业公司提供一段时间的物业服务后,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费上调征求意见》,决定自去年10月1日起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调至每月每平方米1.5元。该征求意见公布后,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送达执行通知。叶某等人觉得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垃圾成堆、电瓶车乱停乱放,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例点睛

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与业主大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需视情况而定。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但存在服务质量低、不到位的情况,业主不得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对抗,但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雅琼)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宋元传福,乐在旅途!“交通+文旅”深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